运输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实施细则(试行)

运输〔2020〕10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运输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与管理,提高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长安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规定》《长安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规定》《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长安大学硕士与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长安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长安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认定办法》《长安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办法》和《长安大学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研究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以分类培养教育的理念为指导,强化硕士研究生专业素质和应用能力的培养,注重学术素养和创新能力的提升,培养具有研究潜力的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应体现院系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由学院、所在系、导师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分工负责的制度。

第二章  学习年限与总体安排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可由本人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经系主任、学院同意并报学校审核,申请延期毕业;申请提前答辩的硕士研究生按照《长安大学硕士与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充分体现“保障基本质量底限、不设培养质量上限”的原则,硕士研究生课程可按模块综合设置,按一级学科下的研究方向制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以利于学科交叉和培养复合型人才。

第六条 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培养方式、学习年限及要求、研究方向、课程设置、科研及实践环节、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等。培养方案应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在培养期间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教学实践、社会实践、调查研究和论文撰写、论文答辩等工作。

第三章  导师职责

第八条 导师在新生入学后规定时间内指导制订出合格的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经学生本人录入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导师及学院审核通过后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培养计划者,在课程开课两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系主任、分管院长逐级审批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公共学位课与专业基础课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九条 导师应对硕士研究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综合素质测评在入学后进行,包含专业基础、专业能力两项,由导师进行测评。硕士研究生根据测评结果及导师意见补修相关课程,在第1学期及第2学期末完成相应大作业并反馈给任课教师,所产生费用由导师承担。

第十条 导师若因客观原因(身体原因、调离、退休、长期出国、被学校撤销导师资格等)不能继续指导学生,或因学生研究方向调整、无法在原导师指导下继续完成学业的,应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原导师、现导师双方同意,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因研究生方向调整变更导师的还需3名同行专家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日常培养实行系与导师培养相结合的办法。所在系全面负责硕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教育工作,并督促导师完成相关计划。包括:

1.指导硕士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2.督促硕士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到校学习,完成学习任务;

3.对硕士研究生执行学习和科研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具体意见;

4.对硕士研究生进行道德、学风、品行等方面的教育;

5.指导和检查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

6.对不能达到培养要求的硕士研究生提出延期毕业或其他建议;

7.组织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第十二条 为了提升培养质量和人才储备,学院设置硕士研究生研究型岗位。第2学期期末,学生可提出申请,所在系和导师通过组织综合面试来确定。学院在选拔硕博连读学生中优先考虑研究型岗位硕士研究生。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每年每位招收的硕士研究生数量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课程学习与学位论文开题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课程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学生必须按照制定的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工作应当在第3学期末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必须对所研究的课题在基本理论和专业技术等某一方面有新的见解,或用已有理论及最新科技成果解决本学科的实际问题,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研究型岗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该选择理论型研究题目。

第十六条  开题报告所用表格遵照学校要求,其内容包括:

1.拟定的学位论文题目;

2.课题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3.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4.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方案及其可行性研究;

5.课题的创新性;

6.计划进度、预期进展和预期成果;

7.与本课题有关的资料积累、已有的前期研究成果。

第十七条 各系负责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集中开题,导师组织3-5名相关学科专家(可邀请1名校外专家)对开题报告进行论证。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需按专家意见修改后在本系讨论通过,经系主任签字审核后交学院教师与教学办公室保存。

第五章  中期考核与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 中期考核是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硕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应当在第4学期5月初完成。考核内容包含硕士研究生个人总结、课程学习完成情况审核、导师评价、学位论文开题情况等。

第十九条 中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于学习态度端正、完成培养计划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总学分和学位课学分达到培养要求、开题报告评审合格的硕士研究生,给予中期考核合格。对于学习态度不端正、未按期完成培养计划、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在科研工作或实验中造成重大损失以及有损学校、学院荣誉等行为的硕士研究生,给予中期考核不合格。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由学院教师与教学办公室留存。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申请阶段,未参加中期考核的硕士研究生不得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对于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学院根据具体情况给出初步意见后,上报给学校。

第二十条 硕士研究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规定的最低学分、发表学术论文达到《长安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认定办法》的相关要求,可申请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是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硕士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包括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学位论文评审与学位论文答辩等环节。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必须进行相似性检测。导师应对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电子版、纸质版的一致性进行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相似性检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应在15%以下,超出15%的以《长安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相似性监测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为准。通过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评审。

第二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采取“3份论文盲审、审核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正式答辩”的申请学位制度。

第二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行全盲审,学院及各系负责组织论文送审及评审工作。提交盲审学位论文一般在每年4月中旬左右,提前或推迟答辩的应在每年1115日前提交盲审学位论文。

第二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应有3位评阅人,其中1名可为学院除导师外的其他导师。评阅人由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1.3份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且分值Z80(动态调整)”时,经审批后可直接进入正式答辩环节;

2.3份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且有1份分值在70Z80(动态调整)时,进入审核答辩环节,并设置末位不低于20%比例对论文修改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3.3份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且分值在60Z70(动态调整)”时,进入审核答辩环节,经对论文修改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4.当有2份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时,不得进入答辩环节,此次学位申请终止,直接延缓答辩。当有1份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时,修改后再送审1份,通过者进入审核答辩环节,经对论文进一步修改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不通过者不得进入答辩环节,此次学位申请终止,直接延缓答辩。

第二十六条 盲审通过后,针对属于第二十五条第234款规定的学位论文,各系组织审核答辩。答辩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硕导)或高级工程师5人组成(至少1名校外专家),每个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在职教师担任)。导师不参加自己指导的硕士研究生的审核答辩。要求先对答辩委员会进行分组,再对答辩学生回避导师抽签随机分组。每组答辩学生8-10人,按学术型和专业学位型分别分组。答辩后每小组需对组内答辩学生进行排序,答辩结束当天将排序结果经答辩小组成员签字密封后交给系主任,待各系收齐后统一宣布排序结果。审核答辩应在510日前完成。属于第二十五条第234款规定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的学位论文,经修改完善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审核答辩时提交的学位论文不得出现学生或导师的任何信息,如封面、致谢等。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完善后的学位论文。审议通过后,准予参加正式答辩。审议未通过的硕士生延缓申请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宜在5月中旬左右完成。

第二十八条 进入正式答辩环节的硕士学位论文,可按导师组织和系监管的模式按照学校规定进行答辩。

第二十九条 延缓申请学位的硕士研究生有三类:首次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高于15%的;审核答辩过程中,存在学位论文质量及答辩原因直接认定为延缓申请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学位论文仍有质量问题的。对于违反学术道德和恶意避重行为的硕士研究生建议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三十条  对于延缓申请答辩的硕士研究生须在3个月后才能重新申请答辩,重审时仍按本细则执行。重审仍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重新申请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在1年内完成。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运输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注:对于202171日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执行原所在学院规定与本细则并行制度。